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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月领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相对固定的工资收入(税后)为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
一、党员支付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在3000元以下(包括3000元)的人,支付月工资收入的0.5%的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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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动员部署,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廉政建设方面的优秀典型,形成学典型、做典型的优良传统,同时也研究分析反面典型,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做到别人有病,自己吃药。选择的事例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避免“大而空”。各基层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做好学习记录。总支(支部)要组织编写学习资料,研究上级的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和身边的事例,汇总成资料以便于党员干部学习。营造宣传氛围。基层各部门要开辟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园地,制作标语条幅、展牌展板,悬挂或摆放到办公楼、服务大厅、对外窗口等显著位置,积极营造浓厚的活动宣传氛围。2、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考核预告制度、公开评议制度、分类分时段考核制度、随时抽查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公开,以便互相监督。3、强化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约束,以钉钉子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我们工作和生活周围我们应当看到,当前社会环境比较复杂,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我们能了解到各种腐败行为发生,这些都会影响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我们要看清主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抵制社会不良风气。4、基层党支部在落实“两个责任”工作中避免开个会、讲个话就万事大吉了。要深入了解,发现动向,在刚刚有苗头的时候不能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装糊涂、当好人。这是很多企业基层党支部存在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在企业基层没有腐败的条件,很多党员干部的不良作风都不是大事,出不了什么事,甚至有的怕伤人,表面上或者在会上简单提一下就了事,这是失职的行为,我们基层党支部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切实履行好党章赋予我们的责任。基层党支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经常研究、合理部署。5、基层党支部要经常组织广大党员学习上级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要让每名党员干部都清楚和掌握开展此项活动的要求、原则和主要任务,开展好“五个一”活动,即进行一次全面自我剖析,举行一系列开门听取意见活动,组织一次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召开一次高质量民主生活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长效机制,注重发挥群众积极性,确保每项工作都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6、进行公开承诺,企务、政务公开。领导班子和每名党员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做出公开承诺,领导班子承诺和每名班子成员个人承诺要在本单位内向职工群众公开,让群众监督。要避免领导干部腐败的滋生,基层党支部要督促企业企务、政务公开,全面接受各级各部门和广大职工监督。7、广泛征求意见。基层各单位、部门都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聚焦“四风”、“八项规定”和为民服务等问题,采取机关到基层一线征求意见、领导班子与职工座谈、到用户家中入户走访、通过热线回访等方式征集职工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梳理、汇总所征求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反馈,作为整改的重要内容。8、做好调研工作解决职工思想问题。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分析解决。比如了解一线党员干部聊天,了解思想动态,了解工作生活中的问题让他们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远离社会不良风气,抵制不良风气,这些是基层党支部领导应该重点调研解决的问题。
非党员自然没有党内选举权。除非需要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或者发展党员、宣讲,或者委托代替参加。1、根据党章的规定,中共正式党员除了受到留党纪律处分的党员外,还享有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暂行条例》,有选举权的参加者人数超过参加者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批准,不得计入参加人数:(一)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无法表达意志的;(二)自费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三)虽未受到留党检查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四)年老体弱卧床不起,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五)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应当按照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而不转移。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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