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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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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子女代写遗嘱,该遗嘱是无效的。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 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代写遗嘱。因此,如果老人立遗嘱时子女在场代写遗嘱,该遗嘱可能不符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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