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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派出所一般可以扣人8小时,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后,如果派出所未进行治安处罚或者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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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归还。 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 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 ——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看具体情况定。行政案件的话,一般情况下,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刑事案件,扣押到结案为止。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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