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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员工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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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会被视为是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员工主动离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被收购,您的劳动合同关系将由新公司继承,工龄也是连续计算的,新公司如果要买断工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并不影响您的权益。如果公司倒闭,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相应补偿。您如果想现在跟其他员工一样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补偿,只能跟公司协商解决。
公司被收购,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被收购不存在赔偿员工的情形,但是员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购而解除合同,员工则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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