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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公安机关决定强制医疗的程序不透明,连听证都无需举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
第531条对申请强制医疗后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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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三十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本条第2款规定了强制医疗的申请程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提出的申请; 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定程序是,由被强制医疗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相关申请,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后,由法院对被强制医疗的当事人的诊断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经合议庭审查,可以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会解除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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