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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2、适用的范围: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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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按票面资金性质分类财政非税收入类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尽收眼底、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适用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2.政府性基金票据。适用于国务院或按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相关政府性基金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罚没票据。适用于执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罚没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4.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二、按票据用途特点分类可以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前种是指能够满足一般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需要,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后种是指通用票据不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需要,根据非税收入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三、按票面设置特点分类可以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类。前者是指票面设置有固定数额、金额、使用时不需填写的财政票据。后者是指没有固定数额、金额、使用时需用票人人工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的财政票据。四、按财政票据的填开方式分类可以分为手写票据和机打票据两类。前者是指使用时由用票人根据有关规定用手工填写的财政票据。后者是指使用时由用票人根据有关规定按事先在计算机中设定的项目、标准,用计算机打印的财政票据。四、其他财政票据其他财政票据主要包括往来结算票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医疗票据、捐赠收据等财政票据。 1.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是指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向其个人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3.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捐赠收据。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通缉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其中,以政府名以接受的非定向的货币捐赠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范畴。
[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首先要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范文之自我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煤矿承担责任。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二,脊椎第五节轻微骨折,我不清楚,你看要做鉴定,不然的话,煤矿与不会给你钱的。三,那个煤矿要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话,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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