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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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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1、股票质押是有条件的,不是说什么样的股票都能质押。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 2、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规融资手段,股权质押被上市公司大股东频繁使。 3、股权质押存在很大的风险。 1)实控人使用股权质押工具并且质押比例过高,如果是将资金投入主营项目,需要一定时期运营才有回报。而如果是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遇到A股整体暴跌行情时,将造成实控人严重亏损,理论上已经面临爆仓的风险或者接近临界值。 2)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一旦股价出现下跌,那么大股东必须补充质押股份或者补充资金。公司采取100%股权质押,只能补充资金,否则将遭到资金提供方强行卖出质押股份。如果大股东的大量股份被迫清仓,公司实控人将可能发生变化。 4、股票质押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行使相关权利。 5、因此,建议适当降低股权质押比例,以便及时应对风险。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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