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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 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60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 2日之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 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 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1、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的3人.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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