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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竞合属于法条重合,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定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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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犯罪客体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客体;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财产权,属单一的客体。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罪主要通过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处于主动状态。即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让受害人自愿交付财产,受害人往往也处于主动状态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竞合属于法条重合,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其实我国对于这种盗窃别人的信用卡并且使用的这种行为是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所以在司法实务处理的过程当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但实际操作时,信用卡诈骗和盗窃罪竞合的话,刑事法庭在审判的时候还是按照盗窃信用卡的这种罪行去定罪量刑的,因为这种信用卡诈骗和盗窃本身就是属于一种法条重合的特殊情况。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融管理秩序,属于复杂的对象;盗窃只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单一对象。二是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盗窃主要通过秘密窃取获得受害者的财产,受害者往往处于被动状态;诈骗主要是通过欺骗让受害者自愿交付财产,受害者往往处于主动状态。也就是说,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者自愿交付财产,受害者往往处于主动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二)使用无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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