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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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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只应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致第三者受伤在抢救期间垫付抢救费,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目前,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此法院判决各异。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可以向肇事者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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