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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规定的债权的偿还顺序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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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债权清偿顺序如下:职工工资→税金→银行贷款→各种债务→股东利益前面三个为全部偿还,职工工资优先,偿还完以后到税金,然后才到银行贷款,各种债务和股东利益以后的分配方式为: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各往来单位的债权。
在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一般为: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个人债务清偿按照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偿还。优先债权一般包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债务人应优先清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再清偿普通债权,不足以清偿的,按债权的比例分别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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