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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特殊 子女抚养问题 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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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1、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可变更赡养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 2、子女通过协议,人为地把两个老人分开,进行分别赡养,但这种赡养方式与当今社会风俗是相悖的。 3、其他子女不能以对另一老人尽到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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