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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公证所需资料如下: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出...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护照复印伯件,如果申请人已被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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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一)初始出生证明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公章和签字证明材料,以及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公章和签字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证明,并加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公章; 2、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持《长春日报》上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和支付凭证。经核实,可以补发。无接生人签字的,由原助产机构医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处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出生证的办理程序: 1、父母身份证原件 2、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 3、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 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办理户口; 只要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即可到派出所依法申报入户;没有医学出生证明的,可以由接生人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所在村公章即可。 计划外生育及非婚生子女上报户口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3、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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