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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
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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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即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属于无效婚姻关系的话,那么在法律上该段婚姻则不被进行承认,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之间所孕育的子女也会被认为是非婚生子女,具体的抚养权要根据双方协商来进行确定,而双方之间的财产也属于同居共同财产,也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分割。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等,具体见下: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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