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出租汽车进入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内,依次候客、下客,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繁华路段、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放的场站;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停放的区域,根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更新出租汽车的,应当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相关营运手续的变更。出租汽车退出经营时,经营者应当将《车辆营运证》、专用标志等交回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经营者应当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车辆核验,为车辆安装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张贴租价标签,喷印出租汽车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领取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车辆营运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本市市区内驻地营运。本市出租汽车不得在规定的营运范围以外驻地营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3人已浏览
1,018人已浏览
362人已浏览
2,1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