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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期限

2021-11-18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应首先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写单位、案件类别、编号、发生时间和地点、伤亡和财产折扣、案件概述、承办人姓名和填写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机关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字或盖章。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知后1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的裁定,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批准后,将不立案的裁定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上级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将审理结果制作成《裁定书》,送达报控告人或者举报单位。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不具备立案条件,但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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