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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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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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