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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股股东担保中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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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被担保股东回避的情况下经由股东会决议,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为股东提供的担保都是合法有效的。 风险提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擅自为股东提供担保,这个担保的有效性就要看担保债权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了,如果担保债权人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该担保构成合法有效的第三人保证,从维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则来讲,公司应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违规作出该担保行为的董事和高管必须对该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责。若担保债权人有主观恶意,则担保合同无效。
融资担保公司不可以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我国的法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公司能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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