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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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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二、就相关行政理论来说: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民事诉讼调停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诉讼活动。在民事诉讼调停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调停必须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这是我们调停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调停必须遵循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在明确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调停而损害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效率是继续调整,不能调整,必须立即作出判决,不能长期调整。二是要把握时机。一般来说,不同民事纠纷的调停时机也不同,民事纠纷复杂多样,即使是同一民事纠纷,矛盾的持续时间和当事人的年龄、文化、信仰等也不同,调停时机也不同。三是因人而异。根据人的不同,根据事件采用不同的调停方法。例如,性格、文化背景、道德素养不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不同的方法。应该着急,应该缓慢,应该柔软。四是要统一协调。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形成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我们必须充分理解所有事件矛盾纠纷形成的根源,统一把握,统一协调,利用庭前、庭中、庭后、庭内、庭外等各种各样的环节和场合,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事、基层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调停,合理的力量,不拘泥形式,不拘泥于某个环节,只要事件能调停解决就可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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