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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应当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案件审理的情况来做出公正的判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担保合同纠纷之后,没有办法协商一致解决的,...
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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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担保合同,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保证人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成立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然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个方面予以考察。 1、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 2、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等等。
口头担保合同,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保证人已经开始履行的,合同成立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不成立。然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保证合同,因此,当保证人自愿履行口头保证合同所约定的保证义务的,口头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不得再以保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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