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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过程中珍贵动物死亡要分别按照情形给予刑事处罚。走私珍贵动物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是加重情节,但如果本身就是走私珍贵动物死体,则应该按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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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4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①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 ③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内容办理。
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处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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