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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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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占补平衡的概念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二、为什么要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的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统一结算标准》。”;根据《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整理指标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指标调入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用有偿调剂成本费抵冲耕地开垦费,抵冲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考虑耕地占补平衡资金平衡,我市目前除征收耕地开垦费外,对出让土地农用地计提耕地开垦占补平衡指标费,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统一纳入补充耕地指标费征收,并相应调整了收费标准。
耕地占补平衡的内容1.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1)任何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2)开垦耕地的责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城市建设区用地统一征收后供地,承担造地义务的为市县人民政府,造地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有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更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县市任命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义务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3)开垦耕地资金必须落实;(4)开垦耕地地块应当落实;(5)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造地义务。
1、耕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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