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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第二审法院要遵守的一个原则 只有在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时候,上诉不加刑才能使用。(检察院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抗诉的也不得加刑) 上...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同在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使其不至于因害怕上诉后可能被加重刑罚而不敢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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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二、《》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三、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6个月改为6个月; 5.不得加重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其含义包括: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二审判决中原判刑都不能加重,因为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3、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确认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事实查明后,原判认定的事实未改变的,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与此同时,二审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借口,将只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示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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