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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条件下,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其股份:(1)已发行特殊股份的股份公司,经持股人同意,以公司盈余收回特殊股份;(2)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在下述条件下,股份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其股份: (1)已发行特别股的股份公司,经持股人同意,以公司盈余收回特别股; (2)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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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强制收回部分股权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奖励公司员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取消;第(2)项、第(4)项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取消。公司按照第一款第(3)项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和持有本公司的其他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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