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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
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伤害。无过错责任:宠物伤人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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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判定标准,但在过错推定原则当中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在过错推定原则中,当事人证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中,一般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失”、“过错”等概念,作为普遍性的严格责任的例外,仍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的条款可归纳为两大类: 1、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类: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情形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中。②对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中。对于这两种情形,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应属于过错责任。 2、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某种损失,违约方是不承担责任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将对方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即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 (五)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七)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八)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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