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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货,伪造假货,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伪造合格的产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额在...
伪劣产品犯罪构成: 主体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客体是国家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4、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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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虚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需要的条件为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主体是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 4、在客观上表现为故意实施了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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