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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
1、该款属于单位公款,虽然你付出了劳务,但应该全额上缴单位。如果单位扣你应得的工资奖金,你可以到相关劳动部门申诉。你私下将该款扣留的确属于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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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该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三)2010年11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使用改制公司、企业的资金担保个人贷款,用于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的行为的处理。 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购买公司、企业股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的资金或者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用于个人贷款担保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家出资企业持有股份的,不影响挪用数额的认定,但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为购买改制公司、企业股份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2004年3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该答复指出: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五)1998年4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罪与非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为使这些情况清晰化,特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作如下界定: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 挪用公款罪的罪与非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为使这些情况清晰化,特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作如下界定: 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阿 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及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3个月卫环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由主管部门处理。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后,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只要属于依法应追诉的,仍构成本罪。 4.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标准,即以5000元为起刑点。 5.国家工作人员将所承包、租赁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资金挪用于承包、租赁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归个人使用,致使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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