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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培训时间为预计培训时间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每种培训的追加培训最多连续不得超过2次,否则单位应当终止培训,并暂停该管制员在其岗位工作,并...
单位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一)制定本管制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管制单位的培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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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管制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识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条件的管制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基础培训包括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管制单位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管制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岗位培训教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培训情况向管制单位提出受训人追加、继续和终止培训的建议;XX按照规定对受训人进行考核;(三)参加教员再提高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的岗位培训职责如下:(一)制定本单位的岗位培训计划,适时修改和补充,并组织实施;(二)依据规定和岗位培训计划,拟定本单位的培训方案,并适时修改和补充;(三)组织编写适用于本单位的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材;(四)选拔、聘任、培训本单位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组;(五)根据培训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追加培训、暂停培训、继续培训或终止培训;(六)检查本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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