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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爆炸物罪的构成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
抢劫爆炸物罪的构成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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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本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末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
构成抢劫爆炸物罪的要件有: 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爆炸物抢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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