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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暖气费标准: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
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0元调整为2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宾馆饭店及三资企业等供热价格分别由建筑面积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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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⑴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⑵热费收缴?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济发改物价【2017】463号)。
所谓暖气开口(户)费是指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费;燃气开口费是指城市煤气建设集资费,2001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中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暖气集资费和煤气集资费。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2001年9月20日以鲁价费发[2001]301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2001]301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由于供热入网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国家规定不得重复收取相关费用。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取消部分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通知》,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配套费的;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改,统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路等名称的专项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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