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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赔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50%)×赔偿年限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由于上...
交通事故的六级障碍鉴定标准是:1、颅脑、脊髓和周围神经损伤2、头部和面部损伤3、脊柱损伤导致颈椎和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和腰部的活动度完全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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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残疾等级的具体等级对应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残疾赔偿金根据不同地区的户籍和不同年龄来计算,即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八级残疾赔偿标准如下:(1)60岁以下人均残疾赔偿金=残疾系数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2)60岁以上人均残疾赔偿金=残疾系数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岁以上诉法院所在地上诉的残疾赔偿金=残疾系数x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和当前司法实践,农村户口受伤者在受伤前一年住在城镇,收入来自城镇,也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级的标准) 4.9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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