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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以下情形: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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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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