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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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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个别地方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扎实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经民主决策讨论决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记颁证。同时,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为现有日期,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年限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年限相一致,并在新签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依法对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补充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土地质量级别有啥要求?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涉及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基本农田等基础信息,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是指承包者将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新承包者的一种法律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作为用益物权人,承包人当然有权依法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包括依法转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何时流转以及流转对象等无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原承包方即丧失了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该项独立处分权并非绝对处分权。由于家庭承包是一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承包方式,其承载着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既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大局,又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还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故法律对变更权利主体的转让流转方式更为慎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两个前提”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个管制”是土地用途的管制,即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发包方的同意,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可看作是用益物权变动征得了所有权人的同意;从行政管理职能上看,是对转让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的监管。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不存在违反“两个前提”和“一个管制”的情况,发包方亦已经明示同意,该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在农村土地被征收后,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并不是只给承包人的,在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律师,对补偿不满意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农民的权利应当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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