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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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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3)携带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导火索二十米以上或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未发生火灾的工具未发生的公共工具或者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未发生的工具或者发生火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况严重:(一)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张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况。行为者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提交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的携带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可以自主提交,全部提交的,不得进行犯罪论处。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都属于危险物品,我国法律制度是绝对不允许公民携带这些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的。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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