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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完善价格监管措施,保障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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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的经营者的监督,督促经营者执行价格调控措施,引导经营者公平竞争。行业组织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等;(二)通过会议、通知等形式,组织经营者形成价格垄断协议或者价格联盟;(三)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四)借助行政性权力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迫使管理对象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五)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村(居、牧)民委员会等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新闻媒体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披露价格违法行为,正确引导价格预期。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聘请社会义务价格监督员,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二)市场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三)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四)出现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收费问题时;(五)价格、收费政策出台或者变动时;(六)季节性、周期性价格或者收费行为发生时;(七)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八)依法应当告诫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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