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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他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不能适用变更判决,法院只能作出撤销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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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罚款由人民法院判决的不属于行政处罚,法院作出的处罚叫刑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选择。 但是,如果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判决撤销后再由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再次提起诉讼,由此导致循环诉讼、多次诉讼等现象,极为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简言之,变更判决是法院应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具有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司法判断代替了原来的行政行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目的是为了更直接、更充分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进行,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根据法律原则,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司法权力,司法权力也不能干预行政权力,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改变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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