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向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经登记后居住权才成立。居住权的期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可以设定一个固定的期限,也可以设...
哪些流动人口应办理居住登记: (一)拟在义乌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义乌户籍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我市3日内到各镇(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办理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国务院《》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因此,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不再当场受理,需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才可以申办居住证。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如果他人欺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可以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可以是配偶、子女,甚至还可以是非家庭成员的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2人已浏览
823人已浏览
454人已浏览
3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