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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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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军人离婚转业费可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一般应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除另有约定外,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问:我的朋友小李是1995年转业的军人,当年结婚。最近,因与妻子感情不和,提出离婚,两人在签订协议时,对小李的转业费的分割产生异议。请问:离婚时,转业军人的转业费如何处理?答:离婚时,对转业费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个人所有。;另外,夫妻双方在婚的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张××同志,你的朋友小李是1995年转业,转业费属小李的个人财产,如小李没和妻子另行约定,转业费应该归小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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