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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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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确需修改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三)因实施国家、自治区、盟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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