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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程序如下: 1、工伤申报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2、工伤申报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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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二)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四)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3)、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五)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六)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 一、 二、 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工伤赔偿程序如下:1。工伤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提供有关材料。 保险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不属于本管辖范围的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填写材料。4、工伤评估停止工满或数据伤害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应当向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评估评估残疾水平。5、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待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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