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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村民和镇土地权属纠纷拟定处理...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该土地使用权争议,如协商不成,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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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单位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单位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部门处理。 ⒉当事人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是不允许调整土地承包经营范围的,因此,张某现在吊销朱某的林权证、把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并给自己肯定是违法的。对于朱某林权证与清册不一致,可以提出清册登记错误要求现场调查更正,我们这没有林地我不清楚,承包的林地以前是不是也交税呢,如果和农业税一样也交税,查一下以前的交税凭据就可以说明土地的确是朱某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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