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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金申请后并不是必须结案的,司法救助金申请之后对于尚未执结的案件,应当继续执行,不因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就因此终结案件;但是如果申请人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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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规定,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设置,国家、省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管理,具体提供法律援助由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农民需要法律援助可到设在市、县(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就近在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一种司法救助行为,对于没有破案的受害人如果需要救助的也是可以申请救助的。《XX市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确有生活困难,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第八条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二)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重伤害或者死亡,近亲属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三)犯罪行为非由刑事被害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导致;(四)未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 (六)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七)未接受过涉法涉诉和社会救助; (八)因犯罪行为造成刑事被害人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九)在刑事诉讼期间内。第九条申请救助应当向下列办案机关提出: (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正在侦办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向公安机关提出; (二)刑事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向检察机关提出; (三)刑事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于执行阶段,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向审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提出。第十条申请救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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