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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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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对劣质产品,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该电冰箱为劣质电冰箱;二是看其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具备使用性能的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制冷,该电冰箱为劣质产品。劣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更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难免会生产出一些残次品,这些产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但根据本条的要求,这类产品出厂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得将这类产品冒充质量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消费者根据本条行使退货请求权的前提是商品被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换言之,只要该商品被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消费者就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消费者行使退货要求权不以经营者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无论经营者是否知晓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为不合格商品,都负有退货义务。这里的“经营者”既包括商品的销售者,也包括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既可以要求销售者退货,也可以直接要求生产者退货,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不得拒绝。经营者退货的同时,应当向消费者退回商品价款。消费者在使用不合格商品过程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本条要求经营者退货外,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
不可以。 一、“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又有明确的“假一赔十”告示,就可以认定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假一赔十是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和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商家有明确的假一赔十通知,可以认定是商家的真实意思。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义务应按约定履行,但是,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我们应该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告。,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经营者发现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通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第三十五条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商品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向销售人员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还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向服务人员要求赔偿。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通过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货、退货、服务费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按约定履行。第四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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