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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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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十一)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首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基础,建立档案正本,并且负责管理。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并且负责管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发现干部人事档案丢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且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管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管理工作;(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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