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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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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你所述为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的情况,被退回补充侦查仍属于公安侦查阶段的活动。另外,侦查期间是不等于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应当将漏罪与前罪进行并罚。具体并罚方法,对漏罪定罪量刑,然后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漏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例如,某人犯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对其漏的伤害罪判处8年。这时,就应当将前罪所判刑罚15年有期徒刑与漏罪判处的8年相加,在20年以下、15年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19年有期徒刑,那么,减去已经执行的10年,犯罪分子实际还要服刑期是9年。《》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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