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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先刑后民事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暂停审理,刑事案件结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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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合同诈骗罪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可采取中止诉讼的做法:在侦查阶段,有要求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够通缉要求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在侦查、诉讼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做法构成犯罪并应当承受刑事职责,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案件在诉讼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招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能够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在审判经过中,因自诉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招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能够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当事人有正当借口要求中止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丧命,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则附带民事诉讼能够中止,刑事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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