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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对方索赔,交强险有责任吗?

2021-11-16
虽然逃跑了,但是第三方受伤了,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提前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事故后逃逸的。可以说,对于第三方(除本车外,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强制保险赔偿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丧葬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赡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判决或调解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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