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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在逮捕前后都可以申请,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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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保释候审人试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2、被保释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和起诉的正常进行;3、被保释候审人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离开其居住的市、县;4、被保释候审人无法传播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传播两次案件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哺乳的婴儿而未被逮捕的,疾病愈合或者哺乳期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可能出现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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