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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的联系: 1、反担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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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与反担保对象不同。 二、担保与反担保概念不同。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本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别是: 1、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同为人的担保,二者之间虽有共性,但差别颇大,总的说来,票据保证较民事保证的效力为强。(1)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而民事保证为合同行为。(2)票据保证为重要行为,即票据保证必须记载在票据上或其粘着表上,有法定记载事项的民事行为是不需要的行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书面或口头形式。(3)票据保证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即其成立不会因保证债务无效而失去效力,即使保证债务实质无效,也必须承担票据责任的民事保证没有独立性,保证债务消失,保证自然无效。(4)票据担保的担保人不需要先申诉抗辩权,即票据债权人在向担保人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先向担保人申请履行。票据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而民事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应先向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不果时才能向保证人请求,否则保证人可拒绝履行。(5)票据担保人超过两人时,所有担保人对债权人负有法定连带责任的民事担保,各担保人可以承担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6)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在代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代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民事保证的保证人在清偿后只能对被保证人行使求偿权或代位权。显然,对保证人来讲,追索权较求偿权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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