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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制定本法,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网》在中国也有几十年的历史了,1993年颁布的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十一大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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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引导和鼓励公民正确使用防卫武器,对抗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一)暴力劫持或者控制飞机、船舶、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二)驾驶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害或者有暴力侵害的紧迫危险时;(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追捕逃犯,遇有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六)聚众劫狱或者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动改革、劳动教育场所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的;(七)人民警察遭受暴力侵害,或者佩戴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二、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射击。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一)违法侵害已经结束;(二)违法侵害行为已经自动中止;(三)违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四、人民警察必须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放弃职守,造成严重损害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处分。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警械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他人。七、本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人员。(《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1983]公发(研究)109号。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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